贪小便宜吃大亏 勿将洗钱当儿戏 發布日期:2024-06-05

    一、基本案情

    朱某成立A、B兩家公司,雷某、李某,均係朱某名下B公司員工。

    2013年至20186月,朱某的A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彙交易平台,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餘元。截至案發,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餘元。202012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某在B公司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20172月至20181月,雷某、李某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彙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製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後,雷某、李某配合A公司財務人員羅某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櫃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其中,大額取現2404萬餘元,交給朱某及其保鏢;大額轉賬940萬餘元,轉入朱某實際控製的多個賬戶及房地產公司賬戶用於買房;銀行櫃台先取後存6299萬餘元,存入朱某本人賬戶及其實際控製的多個賬戶。其中,雷某轉移資金共計6362萬餘元,李某轉移資金共計3281萬餘元。二人除工資收入外,自2017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二、訴訟和處罰

    2019829日,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20191119日,拱墅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後,雷某提出上訴,李某未上訴。20206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啟動對經辦銀行的行政調查程序,認定經辦銀行在反洗錢履職環節存在多個違法行為,導致本案被告人長期利用該行渠道實施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經辦銀行罰款400萬元。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91條【洗錢罪】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反洗錢法第32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四、案例啟示

    1.洗錢犯罪手段多樣,變化頻繁,本質都是通過隱匿資金流轉關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本案被告人為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大額取現或者將大額贓款在多個賬戶間進行頻繁劃轉;為避免直接轉賬留下痕跡,將轉賬拆分為先取現後存款,人為割裂交易鏈條,利用銀行支付結算業務采取了多種手段實施洗錢犯罪。實踐中除上述方式外,還有利用彙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開立票據、信用證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聯網支付業務實施的洗錢犯罪。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反洗錢內部控製製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充分發揮反洗錢第一防線的作用。準確認定以隱匿資金流轉痕跡為目的的多種洗錢手段,行刑雙罰共促洗錢犯罪懲治和預防。日常業務中,應按要求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交易的目的和性質,高度關注交易目的與其實際業務需求不符的異常情況,也應合理了解客戶的資金來源和用途。當出現資金來源異常、客戶身份與資金規模不符等異常情況時,應按公司要求及時上報。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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